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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公务卡结算要求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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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目前,随着我校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外经济活动不断增多,经费开支逐年加大,尤其是各类暂存暂付资金较大,影响了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给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带来新的困难。为此,学校2015年制定出台了《咸阳师范学院公务卡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咸师院发【2015】6号),给相关业务人员办理了公务卡,并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业务,但实际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观念不到位,现金借款业务较普遍,导致暂付款(应收款项)长期挂账,且金额较大,财务综合效益评价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结合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和目前我校财务运行实际,特对公务卡结算要求重申如下:

1、认真学习和执行《咸阳师范学院公务卡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落实无现金报账制度。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要事先经财务处批准。

2、严格控制各类借款业务的办理,积极使用公务卡。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借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及时办理还款冲账手续,坚决减少和避免借款长期挂账的现象。

3、各类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其中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返校后10日内结清,其他借款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4、凡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业务,一般不得办理借款审批手续。

公务卡结算范围为经济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及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

5、学校对各单位长期挂账的暂付款(应收款项)将定期通报,对于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财务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以前借款未结清者,一般不得再办理借款手续。

6、对不按时还款又无正当理由的教职工,学校按程序研究后采取缓发、停发工资等措施。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财务处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