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和优化经费审批流程,落实经济责任制,不断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字【2012】48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意见》(陕财办会【2014】7号)和《咸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咸师院党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部门经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支笔”审批职责,对本部门各项经费的管理和支出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机构,在学校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和会计工作,负责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四条学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按经费类型自下而上逐级、归口审批。
第五条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
第六条基本原则
1.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2.权利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并落实“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3.分类分级审批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4.预算执行的原则。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5.严格政府采购的原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经费开支事项,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经费类型及开支范围
第七条学校经费类型包括日常包干经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部门经费等。
第八条学校各类经费开支范围:
1.日常包干经费:各部门用于日常教学及行政管理的办公费、会议差旅费、部门电话及交通费等经费。日常包干经费管理按“定额分配、综合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部门”的原则执行。其中差旅费具体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咸阳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5〕12号)执行。
2.项目经费:上级财政及学校自筹安排的各类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包括各级教学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经费,基建、后勤修缮改造经费以及专项购置、专用基金等。项目经费按“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超支不补、结余留归学校”的原则管理,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执行。具体内容及开支范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科研经费:以咸阳师范学院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项纵向科研、横向科研及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等。主要开支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及管理费等。科研经费的具体内容及开支范围,按《咸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4〕21号)执行。
4.部门经费:各部门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取得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收入,包括部门发展金及奖酬金。部门发展金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部门奖酬金主要用于部门加班补助及人员劳务费等。部门经费的具体内容及开支范围,按《咸阳师范学院部门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09〕77号)执行。
第四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九条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各类经费审批权限:
1.日常包干经费单笔开支在一万元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由财务处按部门包干经费预算指标审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经财务处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2.项目经费单笔开支在一万元以内的,一般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涉及经费归口管理的,报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按经费归口类型报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3.科研经费
单笔开支在一万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科技处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其中校级科研项目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处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部门经费(含代管款项)的审批权限同包干经费审批规定。
第十条其他审批事项:
1.因公出差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的差旅费,按归口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或委托党办、校办负责人审批。
2.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作为业务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时,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交叉审批;党政部门负责人作为业务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部门负责人因外出学习或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委托部门其他领导负责经费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书面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经费支出审批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各类业务报销的凭据和附件资料,如实反映业务事项办理的审批、办理、支付、验收等全过程;要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坚持“一事一结”、“一事一报”,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要按规定进行逐级审签,不得进行拆分,不得规避上一层级的审签。
第十二条原始凭证要素必须齐全。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咸阳师范学院)、开票日期、经济事项名称、单价、数量、大小写金额等,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十三条各类报销票据必须是具备合法票据监制单位监制印章的票据,即发票上须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对于小规模经营者、个体户等确实无法开据合法票据的或劳务性支出的,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开,并附详细的费用清单。
第十四条凡购置办公用品、教材、药品、实验实习材料、教学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家具、图书等实物资产,以及仪器设备维修、车辆维修、外购服务等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清单或合同原件,列明数量、单项价格和总价,并按程序办理资产验收、入库登记等手续。办理基建、后勤修缮工程经费支出业务时,还应附有正式的审计结算单。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会议接待、餐饮、礼品等费用的支出,支出范围及标准按《咸阳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咸师院发【2014】4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时除正式发票外,必须附相应会议培训通知,并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确有遗失,应由原开具单位重开或取得原开具单位留底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书面说明遗失原因、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所有票据须在票据开具后一年内报销,逾期视为无效票据。
第十八条各类经费开支(含借款)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报账手续,其中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返校后10日内结清。对不按时还款又无正当理由的教职工,学校将采取缓发、停发工资等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结算实行无现金报账制度。使用公务卡报销的要执行《咸阳师范学院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咸师院发20156号)。
第二十条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正式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未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因事业发展需要追加预算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咸阳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5〕1号)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财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