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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6-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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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咸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是专门用于以咸阳师范学院冠名对外签订科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修缮改造合同、后勤管理合同,以及涉及学校社会声誉、经济利益关系等合同的印章。

  第二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处负责人是学校合同专用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合同专用章的规范管理、使用审核与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由学校法人授权后,在授权许可范围内使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合同,须由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业务分管校领导签订;其他合同可由学校法人授权业务办理单位负责人签订。

第五条 凡需要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均需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学校法人签署或委托,财务处审核后方可用印,并将《合同运行审批表》《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单》和合同等资料交财务处备案存查。

第六条 财务处设专人管理学校合同专用章,具体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使用登记、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存档等工作。

第七条 合同印章管理人员需严格按用印规定程序用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合同印章;禁止超越学校授权范围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用印。

第八条 财务处严格管理学校合同专用章。不得违规使用或出借学校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外出。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九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超越学校授权范围违规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刻制、使用以咸阳师范学院冠名的合同专用章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合同专用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具有保证性质的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校内其他任何单位的印章,一律不得作为对外签订合同的印章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单》http://cwc.xync.edu.cn/wcm.files/upload/CMScwc/201610/20161026031705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