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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部门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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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各类服务性收入及支出行为,鼓励各单位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对外服务创收活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凡以咸阳师范学院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均纳入学校服务性收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二章分配与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各类服务性收入实施统一管理,按规定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类服务性收入应及时申报、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和部门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的服务性收入须统一使用财政机关印制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印章的《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其他票据,按规定办理领用和核销手续,每月结算一次。

第五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且利用学校教室、设备等资源举办的各种长、短期培训班和辅导班等(不含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所取得的收入,其收入的80%提留为部门经费,20%作为事业收入上缴学校。

第六条以学校名义在校外举办且不使用学校设施、设备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或主要依靠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收入的90%提留为部门经费,10%作为事业收入上缴学校。

第七条各单位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及其他场地等资源开展的对外出租、出借等业务收入,其收入的60%提留为部门经费,40%作为事业收入上缴学校。

第八条各类招生报名费收入,在单项核算其成本的前提下,按净收入的10%提留为部门经费(具体经费分配由招生就业处与各二级学院进行核算), 90%作为事业收入上缴学校。

第九条学报增刊版面费扣减成本后净收入的90%提留为部门经费,10%作为事业收入上缴学校。

第十条各类招标及考试报名费收入,其收入的90%提留为部门经费,10%作为事业收入上缴学校。   

第十一条各类上网服务收入,其收入的5%提留为部门经费,95%作为事业收入上缴学校。

第十二条其他服务性收入项目,参照相近项目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下列各项作为事业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1.学校门面房出租出借及公有住房出租等收入;

2.学校利息收入;

3.未列入本办法的学校其他事业收入。

第三章支出与使用

第十四条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比例、用途和标准的收入项目,由相关单位报学校财经委员会研究审核备案;涉及全校性的服务性收入项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服务性收入要合理支配使用,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室、中心等)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提留分配给各单位的部门服务性收入中30%作为单位事业发展金,用于差旅报销、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维修以及补充办公经费不足;70%作为单位奖酬金,用于列支各单位人员奖励、校内评审费、劳务费及误餐费等,其中每人每天劳务费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七条各单位服务性收入提留部分列入部门经费科目,支出时须注明支出事由、标准等,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报销与包干经费权限相同。

第四章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含教授、博士工作间) 和实验室一律不得出租、出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教室等场地及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隐瞒、转移、坐支、私存、私分学校收入。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政策和学校的服务性收入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 “小金库”,严禁擅自在外开设银行账户或借用账户。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定期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收缴全部违规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咸阳师范学院部门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09〕7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