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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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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降低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是学校与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签订的,需要学校履行收、付款义务等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包括工程修缮类合同、货物采购类合同、委托服务类合同、资产租赁类合同、资产经营类合同、合作办学类合同、借贷类合同和科研项目合同等经济事项合同。

第三条 凡涉及学校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事项,均应当订立合同。学校各类对外经济合同只能以学校名义签订,一律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不得以二级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审核会签、分类归口管理、分级授权审批相结合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终结和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是校长授权他人代其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

授权委托书分为一次性授权和阶段性授权两种形式。一次性授权适用于针对某项经济合同进行的单独授权,经济合同签订后,授权自行终止;阶段性授权,适用于一段时间内校长向其他校领导授权,过期授权自行终止。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划分,对经济合同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是经济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前期论证、合同文本起草、合同履行的直接管控;负责组织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负责组织经济合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的审议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经济合同文本文字规范性审核;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出具修改意见书。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参与除科技项目合同外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核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监督;参与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四)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合同的审核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监督;参与科技项目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办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合同正本的保管和合同所涉及的资金收支进行财务监督;对经济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参与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六)审计处负责审查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审计规范、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对合同签订的相应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参与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七)其他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合同所涉及经济业务归属负责经济合同的审核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经济合同签订前,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资料,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方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方为公司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还应当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合同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组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如果不是组织负责人签署合同,还应当提供加盖该机构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合同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经济合同文本应由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负责起草,应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基本要素标的、数量、质量、品牌、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应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经济合同至少为一式六份,对方单位一份,学校五份(其中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招投标办公室、财务处、财务报账时各一份)。

第十条 依据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及程序办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有关单位(部门)应报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并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最终形成招标议价结果确认材料。依据规定可以由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组织的自行采购的,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自行组织人员(一般为三人以上)进行议价谈判,并形成议价结果。议价结果是经济合同签订、审批以及财务报销的重要依据,议价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经济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工程修缮和委托服务等,能及时办结的事项,也可不订立书面合同,但必须提供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项目费用清单。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合同文本拟定。

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同时提交签署合同的目的说明。

(二)合同文本审核。

所有经济合同文本必须履行审核程序,依据成交金额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金额5万元以上的合同文本(除科研项目合同外)需提交以下部门或负责人审核:

党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分管校领导审核;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经济业务时,还需依据业务划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科研项目合同和其余金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文本需提交以下部门或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经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

合同文本审核时还需提供《经济合同运行审批表》(详见附件2)和招投标结果或议价说明。

(三)合同对方单位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四)经济合同签订及用印。

1.经济合同一般由具有法人委托授权的分管校领导签订。

2.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具有法人委托授权的分管校领导可授权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并在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单(详见附件3)意见栏内注明“授权XXX签订该合同”字样。

3.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办理合同用印时,需同时提供《经济合同运行审批表》(附审签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表》、采购领导小组(或议价小组)签字确认的招标结果(金额5万元以下项目提供议价说明)。

(五)所有经济合同应在经济项目开始前完成签订。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财务处不得办理合同专用章用印:  

(一)合同签订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有损学校利益的;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不符合学校要求或国家相关规定的;

(三)以二级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四)经济项目按规定应执行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五)合同内容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经济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及经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合同条款组织实施,并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办法前述流程重新审批;涉及招标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财务处要建立经济合同台账,明确记录合同主要经济条款及履行时间节点,及时督促和监督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七条 我校为收款方时,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按合同及时回款,付款单位或付款人应与合同文本一致。

第十八条 我校为付款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不予付款:

(一)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签订不符合规定的;

(二)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

(三)物资设备采购不能提供验收报告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审计而未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的;

(五)发票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

(六)收款单位、账户等与合同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单位(部门)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经学校法人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经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及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的;

(九)违反保密制度或条款,对学校造成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资产租赁类和委托服务类等合同,到期后需要延期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不得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学校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