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提升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和《咸阳师范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咸师院发〔2021〕65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价对象
校内各单位2021年度专项资金(用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专项工作、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评价期间为2021年1月至12月。
二、评价内容与方式
各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逐一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1),相关业务归口部门结合各项目执行情况撰写项目整体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执行率。根据专项资金的全年预算总额和资金执行数,计算预算执行率。
(二)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设定的年度总体目标,填报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三)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定量指标填写实际完成数;定性指标填写完成的程度,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
(四)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绩效指标值较多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要结合执行单位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进行汇总分析,撰写项目整体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等(参考格式见附件2)。
绩效评价采用部门自评和学校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财务处根据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情况整理、汇总形成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资金管理部门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业务归口部门是绩效自评工作的实施主体,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
(二)学校将对各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请各单位于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资料纸质版加盖部门公章交至财务处预算科,电子版发送至财务处邮箱414145301@qq.com。
联系人:白瑞峰 33720736
附件:1.绩效自评表
2.2021年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财务处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