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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计税方法——累计预扣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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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税制的要求,居民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征(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税法规定是,居民取得工薪收入按月合并计征,即按月扣缴)。虽然税法要求按年计征,但不是说平时发放工资时就不用扣税,而是等年底发放最后一笔收入时再统一扣税。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一个新的个税计算方法: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法:在正式介绍累计预扣法之前,让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几个税法专有名词: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免征额(5000)-三险一金个人部分-专项附加扣除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上述两个公式可以看出,我们应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从税率表上找出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直接套公式计算就可以了,是不是很简单~

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来揭开“累计预扣法”的面纱吧。

所谓累计预扣法,就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各月累计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

计税过程用公式来呈现,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先计算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征额-累计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步: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

※举个例子

假设张老师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5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5000-5000-1500-1000)×3% =225元;

2月份:(15000×2-5000×2-1500×2-1000×2)×3%-225 =225元;

3月份:(15000×3-5000×3-1500×3-1000×3)×3%-225-225 =225元;

以此类推……

※简单来说

如果要算3月份的预扣预缴税款,就要先计算1-3月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总额,然后乘以预扣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后的数,再减去1-2月份中每个月已预扣预缴的税额,才能得出3月单月的预扣预缴税额。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张图来展示一下,运用累计预扣法,年度内每月的一个动态计税过程:


备注: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额时,对照的是按年计算的个税税率表,见下表,即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适用的是3%的税率,超过36000、不超过144000的,适用的是10%的税率。


※看图可知

1.税额前低后高,每月税前收入相等的情况下,随着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逐渐累高,一旦出现税率跳档的情形(比如图中第五个月开始,税档由3%升到10%),每月的预缴税额会出现不一致(由4月份的225元增加到330元),税后收入也会有相应的差别。

2.个税总额第十二个月的计税过程就相当于全年收入汇算清缴的计算方式(假设不存在其他劳务收入等情形),用全年总收入 - 全年可抵扣总金额,算出全年应纳税总金额为6480,这与每月预缴税额的全年加总数是一致的。

讲到这里,我们再回到开篇提到的现象,为什么1月份工资没有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教职工的税负会出现明显的下降呢?

假设张老师的1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7500,在旧税制下,按月扣缴税款,经对照旧税率表,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10),1月份应纳税额为540元:(7500*10%-210=540),比图中的225元多了315元。

※特别提示

对于已经习惯于每月税后工薪收入基本稳定的教职工来说,未来可能要面对浮动的月度税后工薪收入,需要对个人和家庭的现金流进行适当预测和管理。